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行业动态

今年抚顺市区出租汽车将全面实施油改气改装

发布时间: 2017-01-16 10:36   5448 次浏览
         ●今明两年到期报废出租车辆不进行“油改气”改装
   ●车辆改装后到市质监部门领取《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》
   ●对未实施“油改气”的车辆不予办理年度审验
  日前,记者从抚顺市交通局公路运输管理处了解到,为贯彻落实省政府下发的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蓝天工程的实施意见》和《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加快城市客运行业“油改气”工作的通知》要求,全面推进我市城市出租汽车“油改气”改装工作,实现城市出租汽车使用清洁能源和新能源比例达****,完成城市“蓝天工程”和治理雾霾的工作目标,今年我市市区内出租汽车将全面实施“油改气”改装工作。
  据介绍,此次出租汽车“油改气”工作将分三个步骤:
  ******步,我市市区从今年1月1日起,新增和更新的出租汽车应均为双燃料出租汽车(原厂新车配备双燃料装置)或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出租汽车。
  ******步,对现有出租汽车实行“油改气”改装工作。从2010年1月1日以后购置并办理机动车辆登记证书的出租车辆(按营运出租汽车8年报废规定,在2018年及以后到期报废车辆)一律进行车辆“油改气”改装。目前,我市已有1100台出租汽车进行了“油改气”改装并取得了《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》。
  第三步,今年和明年到期报废的车辆,此次可以不进行“油改气”改装。在车辆更新时,直接更新为双燃料出租汽车(原厂新车配备双燃料装置)或清洁能源和新能源出租汽车。
  出租车辆改装后,应到市质监部门取得核发的《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》。已改装的车辆但未取得《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》的,应到具有改装资质的企业进行改装认定,然后到市质监部门取得核发的《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》。
  此外,2016年度出租汽车审验时,对未实施“油改气”改装的车辆不予办理年度审验,对实施“油改气”改装但未取得市质监部门核发的《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》的车辆给予缓期审验。
  同时,从今年6月1日起,对办理出租汽车经营权和车辆交易过户的,必须符合车辆应当为双燃料出租汽车条件,改装车辆取得市质监部门核发的《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》。车辆办理过户手续时,经营者提供车辆登记证书或《车用气瓶使用登记证》,否则不予办理过户手续。